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临安市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类资助: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
  (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免学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
  (一)、(二)类学生统称困难生,困难生资助面维持在在校生的10%。
  (三)除上述困难生以外的其他学生,一、二年级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第三年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设立临安市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6]150号),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在校生总人数5%设立奖学金,并向就读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优秀学生倾斜,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各职业学校助学金经费,奖学金经费50%由省级财政补助,其余资金由临安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指南》(附件)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困难生入学时,学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并及时办理营养餐供应手续。其他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七条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每学年开学2周内,学校应如实将在校学生名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资助信息,同时报教育局。教育局、劳动局、财政局将及时审核学校录入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将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指南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学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标准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类资助。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对象以及残疾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代管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
  (二)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期间免学费并享受爱心营养餐。
  (三)除(一)、(二)类学生(统称困难生)以外的其他学生,一、二年级给予每生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第三年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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